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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趣阁>李叔同谈佛 > 第8部分(第3页)

第8部分(第3页)

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暂管护寺院者,又有任寺中会计、庶务诸职者。故应列入,以资参考。

问:南山律义,虽云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属小乘。若依小教,受五八戒者,固应奉此行持。若别受菩萨戒者,或可不拘是限耶?

答:唐代贤首《梵网戒疏》释初篇《盗戒》第六种类轻重门中,广陈犯相,与南山《行事钞》文大同。彼《疏》自设问答云:问:“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萨性戒用?”答:“菩萨性戒共学,《摄论》明文。故得用也。”准是而言,若受菩萨戒中盗戒者,亦应奉此行持也。

释相

问:何谓盗戒耶?

答:盗戒本有教名,或名曰劫——强力直夺故;或名曰偷窃——畏主觉知故;或名曰不与取——谓主不舍故。今名曰盗——非理侵损于人故。

前之二名,名则公私不同,义则两不相摄,若不与取,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之滥,故废前三名,唯标曰盗。既能概括劫与偷窃,复无非盗之滥也。盗是所观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盗戒。

问:今释盗戒戒相,如何分门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开不犯。今依此科,分为三门如下——

第一门:所犯境

问:何谓所犯境耶?

答:凡六尘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者,皆所谓犯境。《戒本疏》中《随文别释》,至为繁广。今不详举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2)

第二门:成犯相

问:成犯相中,依何而释相耶?

答:南山《行事钞》先总列六缘,复随释五种。先总列六缘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复随释五种者,依前列犯缘次第解释,唯不释第五兴方便,故仅有五种也。今依此科,分为五章如下。

第一章:有主物

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科:一、三宝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为三节如下。

第一节: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耶?

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

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望守护主边,结重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一结重罪也。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耶?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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