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社会上的一些现象却引起了全国工商联的忧虑:在被誉为中国民营经济缩影的温州,一些富裕起来的私企老板并不首先投资于扩大再生产,而是热衷于买房买车高消费;一些人拥有多本护照,千方百计把资产转移到海外;一些企业家不敢把企业做大,不敢公开财产,害怕“树大招风”;还有一些民营企业急于戴上“红帽子”,挂靠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
深圳劲业集团董事长郑卓辉就当面向全国工商联领导提出“既然有了基本经济制度,为什么不修宪保护私有财产”的问题。
江苏、浙江、福建等地的工商联报送到全国工商联的调研报告都表达了这样的要求。
这些现实问题引起全国工商联领导和研究室的同志们的深深思考。
大家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成分多元化了,但我们的法律特别是宪法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对不同所有制采取了不同的法律标准。
尤其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明确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私有财产则并未作出同样的规定。
无恒产者无恒心,非公有制企业吃不了“定心丸”,怎么能安心创业?
时任九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保育钧和研究室的同志们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与纽带,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娘家”,有责任、有义务4全国工商联三提“私产保护入宪”提案的背后代表和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工商联三提“私产入宪”的背后(2)
全国工商联是全国政协的组成单位,通过政协提案的形式向中央反映最为合适。
于是着手起草提案,同时向时任全国工商联主席的经叔平和党组书记郑万通做了汇报,两位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很快召开了主席办公会议。
会议决定在1998年全国政协会议上以团体提案的形式提出修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建议。
但当时也有人顾虑:对于这样一个敏感问题,将在社会上引起多大的震动?现在提保护私有财产,要冒的风险有多大?谁都难以作出明确的回答。
1998年3月1日,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全国工商联以题为《关于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财产的合法权益》的建议,作为全国工商联的“一号”提案递交全国政协。
提案提出了两条主要建议:一、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以保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二、根据*十五大精神,清理过去法律法规中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条文,尽快制定《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石激起千层浪。
提案交上去的第二天,全国工商联便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国内外各大媒体都对这份被称为“开共和国历史先河”的提案产生了浓烈的兴趣,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一方面,民营企业家们表示拥护,经济界、法律界甚至政界的一批知名人士也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要搞市场经济,就不能不发展民营经济;要充分发展民营经济,就必须保护私有财产”,“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仅是保护富人的财产,更是保护老百姓的财产”。
另一方面,一些学者也极力反对,认为“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富人的财产”,“对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不符合社会主义”;一些学者在文章中指责工商联是“各种暴富群体的经济、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的代表者”;个别人甚至给全国工商联戴上了“资本阶级总代表”的帽子。
5当时,全国工商联主要领导对这个提案所引发的争论是有思想准备的。
从消灭私有制到保护私有财产,这么深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思想上理论上的交锋。
关键看中央怎么表态。
1998年8月7日,全国人大一纸答复寄到了全国工商联,对这些争论给予了回应。
《答复》明确表示:一、《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工作要点》提出做好修改宪法的有关工作,对全国工商联的建议将予以认真研究。
二、物权法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
制定物权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在法律上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等问题,将在起草物权法时研究考虑。
全国人大的这一答复表明,国家立法机构对全国工商联的建议是认同的,关键在于时机。
再提修宪 锲而不舍时光荏苒,转眼间又过了四个年头。
四年间,私营企业数量、规模迅速增长,到2001年年底,全国私营企业达到万户,比1997年增长了111%,私营企业注册资金亿元,比1997年增长了254%;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万人,比1997年增长了101%。
200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建党成立80周年之际,*同志发表了振奋人心的“七一